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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时评:水质情况从来就本不应该是“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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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9 10:14:34 点击数:2208 作者:水事易

据报道,4月11日兰州发生水污染事件之后,水质安全再一次高度牵动人们的神经。有专家称,水源地或仅50%合格,目前水质情况很糟糕,但有多糟却是个机密。
    或许,大家认为专家所称的机密,是一种夸大的说辞。但过去种种关于环境保护、水污染新闻,都证明“机密”这种说法的存在。涉及亿万人饮水安全的水质污染情况是机密,而污染企业也成了机密。无论机密之说是否成立,这显然已经行政部门回避信息公开与监督的挡箭牌。要知道,随意以“机密”的名义,剥夺社会公众的基本知情权,岂非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歪曲和滥用?

实际上,被“机密”所遮蔽的现实却是,中国每年发生水污染事件达1700起,近3亿农村局面饮水不安全,90%以上的地下水受到污染,近百处癌症村出现,水源地或仅50%合格,2/3水厂无日检能力,近半无任何监测手段……

这是多么的触目惊心,背后所呈现的是因“机密”而导致水源地水质“无法”监管的现状。一方面,囿于利益无法监管。有监管能力和执法资格的机构,往往出于利益或经济发展大局的考虑,缺乏执法的积极性。而在这个过程中,深受污染之害的普通老百姓,能够看到污染却没有发言权。

另一方面,囿于制度设计无法监管。尽管历经四次审议和反复修改完善的《环保法》修订案刚刚通过,其中对污染企业处罚不设上限。但法律的威慑力常常因执行不力而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在现行法律中,只有管理地表水的,却尚未有一部法律是专门针对地下水环境的,而我们看到关于水质污染的,多存在于地下水的监管环节当中。

在权力部门配置上,水资源归水利部门管,但水资源所在的地质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系统的事,与此同时,国土系统又不管理环境问题,而专门管理环境的环保部门,在地下水领域又没有明确的管辖权,而环境问题所依照的法律《环境保护法》里,也没有谈到地下水环境问题。所以,在制度监管上真的是无法可依,故而无法监管,成为环境监管的一个巨大空白。

在这种双重无法监管的情况下,社会把希望寄托于环保组织和媒体曝光。但是,环保组织又因法律的限制,纵然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调查有积极性,但对违法企业的直接诉讼受到诉讼主体的限制。兰州水污染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几次诉讼都以诉讼人不具备诉讼资格唯有法院拒绝立案。社会公众曾要求监管部门强力监管时,理由却是能力有限,希望全社会对污染进行监督。可当媒体监督、社会监督进行时,节骨眼上职能部门便以“机密”为由,让污染继续下去。

不能再以国家机密推卸环境监管的责任,这已经是社会的共识。曾经一度为“机密”的PM2.5,已经走向了公开,那么水质情况的“机密”,还需要被隐藏多久呢?

来源:新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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