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必须实施封闭式管理,还必须设置隔离网、隔离墙、隔离绿化带等隔离设施。禁止与保护区水源无关的船只停靠、装卸,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采砂等活动,禁止清洗车辆与施放农药、化肥。
《条例》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环保、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款,明确了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受损害人追责的方向。
《条例》还对增加了明确供水企业职责的条款:“供水企业应当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日常巡查,设置监控设施,实施实时监测”;“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定期进行演练”。
《条例》还对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做了细致的规定,为中心城区提供饮用水的柏条河、徐堰河、沙河等集中式地表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为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城镇提供饮用水的河流、水库、塘、堰等集中式地表水源地及地下水源地应划定保护区;为农村村(组)社提供饮用水的分散式地表和地下水源地,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划定适当的保护范围;岷江紫坪铺作为该市主要河流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水事易认为,随着社会发展,以前制定的一些相关管理条例都渐渐不符合当前社会形式,及时修订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能更好对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保障作用。水事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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